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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还有效吗

nihdff 2024-02-09 初级会计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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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怎样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针对房地产纳税人预售未完工商品房,根据预收售房收入、毛利率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照2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预售收入10000元按当地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然后减去预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增税700元,当期期间费用500元后的金额乘以所得税税率25%为当季应预缴的所得税。法律依据是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2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是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有的。你没有仔细看。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减除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吗?

1、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

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当期收入中扣除当期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支出,其中包括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计算确定的,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国税函[2008]299号与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是一致的。

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扣除期间费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利润总额中已经扣除了企业的期间费用。

2、、不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

3、案例一:某房地产企业2013年1季度取得未完工收入1亿元,当地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30%,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预缴土地增值税共700万元,本季度发生期间费用500万元。

4、即预售收入预缴申报时不许扣税金及附加。问题二: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销售未完工产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可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已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可以。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6、土地增值税等,凡是与预售相关的,均可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这一操作,主要是考虑国税发【2009】31号文在制定预计利润率时,和预售收入相匹配。不只是税金及附加,广告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均可按照预售部分扣除。

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现在是否有效

1、文件有的。你没有仔细看。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执行现行有效文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全文失效。

3、依据国税发〔2009〕31号三条规定和国税函【2010】201号文件的规定,甲公司的完工时间是2016年10月交房的时间。 第二,已经出售完工产品计税成本的计算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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