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税收服务新高地,税务总局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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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10年前就“公示过”,这就意味着已经对你们公司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了。因此不再有义务再次再三告知。税务机关的问题是,10年前你们拒不缴纳税款,他们就应当***取税收强制措施,比如扣押查封拍卖你们公司的房产汽车等,把税款征收上来,他们为什么10年后才想起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责任心有点问题,往大了说搞不好有点渎职。还有,契税以前很多地区是财政局管,地税局管不着,现在很多地方又移给地税局管了 ,这事情还真扯。。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税务知识普及:让每个人都了解纳税义务与权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税务知识普及:让每个人都了解纳税义务与权益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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