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报告,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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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营改增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用简易计税法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2、全面实施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可以***用简易计税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清包工; (2)甲供材; (3)5月1日以前的老项目。 ***用简易计税办法交税的,征收率为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由税务局代开,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 3、根据税法规定,简易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当然可以开增值税***,不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由于餐饮业的客户为终端消费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增值税条例》之规定,餐饮消费属于增值税流转的终端环节,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可以开具普通***。
由于对不动产投资入股如何征税问题现行政策比较模糊,我只能根据自己对现行税收政策的理解来解答你提出的问题。
在实行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在营业税时代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的真投资行为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文件附件1对销售不动产的解释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指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目前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都通过答疑明确不动产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河北、河南、四川、深圳,厦门税务机关等都将不动产对外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属有偿转让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
由于对不动产投资入股征税行为目前没有单独的政策文件予以明确,你需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希望其他小伙伴共同在留言区回复讨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营改增2016年36号文件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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