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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什么)

nihdff 2024-04-03 初级会计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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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民事责任: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财务会计报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负责人要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财务会计报告,否则要收到法律制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会计人员受意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包括吊销从业资格,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不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作***账行为是要不得的。若有授意,应该坚决***。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账而坐牢的底限是看是否构成犯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财务会计报告的情况下***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吊销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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